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鲁价格发〔2007〕294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340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中所列价格为GMP药品价格,已列规格按国家发改委规定日期执行,各生产企业需重新到省物价局备案;GMP药品的未列规格及非GMP药品,以市为单位于2008年1月15日前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待审定后重新公布价格。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