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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鲁价格发〔2007〕294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中所列价格为GMP药品价格,已列规格按国家发改委规定日期执行,各生产企业需重新到省物价局备案;GMP药品的未列规格及非GMP药品,以市为单位于2008年1月15日前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待审定后重新公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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