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各级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有效加以解决。通过召开会议、联合调研、共同调查、共同审核、共同督查、共同开发等方式强化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与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建立渠道畅通、互动紧密、运作高效的联合协作机制。
五、抓紧部署落实普查技术工作
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要树立和强化质量意识,要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对经济普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社会选调、培训和管理工作,为搞好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工作打下坚实基础。要按照国家经济普查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工作实施办法。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普查区进行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摸索经验,培训业务骨干。要组织工商、民政、编办、国税、地税、质监、统计等有关部门全面开展清查摸底工作,确保经济普查对象不重不漏;要组织发展改革委、经贸局、财政、统计等部门系统开展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顿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工商部门要督促基层与同级普查机构共同做好个体经营户的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工作;文化部门要认真做好网吧及文化企事业单位的清查、登记工作;规划建设部门要认真做好建筑、房地产、房屋中介等企业的普查工作;交通、运管、农机部门要认真做好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的普查工作;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普查工作。
六、严格依法开展普查
凡在四川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户,都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申报、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权、报告权和监督权,切实保障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严格依法开展普查,正确履行职责,按时保质完成经济普查任务。
七、强化责任和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