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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应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八条 在事业单位编制内,并有进人计划,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事业单位考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可直接聘用: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
  (三)博士研究生和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硕士研究生等高学历人才;专业对口、急需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原则在45周岁以下的高层次人才和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高级技师;个别急需的短缺专业人才;
  (四)同类经费预算性质事业单位人员或财政补助向财政适当补助、非经费自理向经费自理单位流动的人员(非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人员流向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五)符合本条第(四)款规定,从外地或县(市、区)流动到市级事业单位的,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
  (六)科级领导职数有空缺的单位,通过竞争上岗形式,可在各类事业单位间流动;
  (七)专业保密岗位的人员。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愿意履行事业单位的义务;
  (三)具备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等条件;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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