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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8年莆田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八)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并督促火力发电企业采取措施,削减SO2排放量,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九)为实施“十一五”规划,完善城市配套设施,改善城市面貌,确保节能减排任务完成,促进各工业园区的进一步发展及新工业项目的落地,决定实施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该项目拟以BOT方式建设荔城、秀屿、北岸、仙游经济开发区四座污水处理厂,涉及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征地拆迁及“三通一平”等各项前期工作及配套管网、提升泵站建设和工作经费由各辖区政府自行负责,市建设局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协调。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招商,确保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具体见附表)

  城厢区政府应督促太湖、东海工业园区结合本次污水处理厂建设,将污水就近接入秀屿污水处理厂。

  市建设局及各项目业主要根据福建省有关规定,共同争取相关补助经费,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予以支持配合。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区、管委会)要在7月20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工作情况,以及信息报送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0月)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查,对县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水库)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严厉查处环境违法企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各县(区、管委会)要按照以下要求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1)7月25日前报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查情况报告和市级、县(区、管委会)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2)8月15日前报送对县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存在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情况报告;(3)9月15日前报送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情况报告;(4)10月15日前报送重点流域(水库)存在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情况报告和今年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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