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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8年莆田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以确保饮用水安全为目标,集中开展对重点流域(水库)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1.以东圳水库、萩芦溪外渡水库、古洋水库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为重点,对重点流域(水库)、区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含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违规建设生产项目,要及时报请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令停业、关闭。继续通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和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于2008年6月底后,东圳水库、萩芦溪外渡水库、古洋水库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上游以及重点流域仍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各地要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4.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藻类大面积暴发。一要加大对向重点流域、水库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二要加大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三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在蓝藻爆发前期及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威胁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因人事变动,莆田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对部分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整充实。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督促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并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相应的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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