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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评审办法》等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


  附:技术等级标准:一级:91-100分;二级:81-90分;三级:71-80分。

  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产品管理目录(第一批,略)

  (废止内容)

  注1 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修订,根据修订后《办法》第十三条,“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已修订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故在此进行相应修改,删除“资格”二字,以下均作此修改。

  注2 此处原文为:《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产品管理目录》。

  注3 此条原文为:第二条 凡从事列入《维修产品管理目录》的产品维修的维修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满一年后,应申领《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未列入《维修产品管理目录》的,也可按上述规定申领《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

  注4 原委托单位为“深圳市维修行业技术管理所”,根据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质量保证中心(市服务行业技术管理所)转企后职能划转的批复》(深编〔2006〕第121号),其职能现由“深圳市认证与维修质量监督所承担”,以下均做此修改。

  注5 此处原文为:“年审”,因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已取消年审制度,故改为“复审”,以下均作此修改。

  注6 此条原文为:第五条 技术等级现场评审至少须有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参加,申请一级《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的维修企业评审时,至少要有一名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评审员参加;申请二级《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维修企业评审时,至少要有一名具备中级技术职称的评审员参加;申请三级《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的维修企业评审时,至少要有一名具备初级技术职称的评审员参加。

  注7 此条原文为:第七条 维修企业申领《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应提出明确的等级申请。

  注8 此条原文为:第八条 《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实行年审制度,获得《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审,市维修技术管理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年审工作;年审合格的,在《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降低《资格等级证书》的等级或收回《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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