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发放、复审(注5)、晋级、降级以及收回证书等工作。
第四条 维修企业申领《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维修业务项目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和维修场所;
(二)具有与维修业务项目及其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技术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市、区劳动管理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上岗资格证书;
(三)具有保证维修服务质量的内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作业场地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和城管的规定要求。
申请晋级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必须有良好的服务记录,并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没有被处罚记录。
第五条 技术等级现场评审至少须有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一起参加评审。评审员任职资格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认可(注6)。
第六条 《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评审的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标准》。
第七条 (此条废止)(注7)。
第三章 复审和晋级
第八条 《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有效期一年,到期实行复审制度,获得《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在证书到期前一个月申请复审,市认证与维修质量监督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换发新一年《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降低《技术等级证书》的等级或收回《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注8)。
获较低级《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企业,自获得《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之日起满一年的,可申请晋级,市认证与维修质量监督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维修企业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