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2.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主要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天然气生产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产品销售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安监总局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8 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二)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制度。
建立健全能源在区县(自治县)间的流入与流出统计和能源流通统计制度,掌握分区县(自治县)能源供应总量。
1.煤炭。将现有市及区县(自治县)间煤炭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全市及分区县(自治县)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 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市经委组织全面调查。
2.成品油。成品油是由石油经销企业专营的产品。成品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全市购进量、区县(自治县)购进量,全市销售量、区县(自治县)销售量,库存量等。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 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市商委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等。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 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3.天然气。重点是全市天然气生产、消耗及区县(自治县)之间的供应情况。
调查内容:全市天然气生产量,全市及各区县(自治县)、重点企业天然气消耗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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