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和登记的组织或个人,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七)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 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其他违反《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行为的。
(八)劳务派遣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
(九)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十)其他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
第四条 举报事项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有明确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主体;
(二)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举报人非涉案人;
(五)举报人署真实名称并提供有效联络方式。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来人、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接受到的举报线索审核后,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具体额度按照罚没金额的2%-5%确定,但每案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举报人举报第三条第十款所指其他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并提供了重要线索和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得以查处,没有罚没款的,可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同一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事实多人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个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应当根据举报人的意愿确定授奖方式,并以信函或者电话形式通知举报人。
受奖励的举报人可根据情况,选择亲自领奖、委托领奖或者邮寄领奖的受奖方式。举报人或者被委托人领取奖金时,应当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