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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1、举报奖励审批表(式样)
  2、举报奖励通知书(式样)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河南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贯彻落实,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 举报下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得到奖励:
  (一)用人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使用童工的。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四)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五)用人单位或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六)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被禁止的行为的;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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