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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小药店”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小药店”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食药监市〔2008〕4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试点工作方案》(浙十小发[2008]1号),抓好全省“小药店”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试点工作,我局制订了《全省“小药店”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试点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八月十五日

全省“小药店”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浙江省“小药店”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方案》的阶段性工作安排,为积极稳妥推进小药店、小诊所、小药柜药品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特制订全省 “小药店”整治与规范试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省、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发现和解决药品经营(使用)质量安全中带有区域性、普遍性的突出问题,研究制订药品质量安全、规范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标准要求,通过强化监管、分类指导、规范提升,使试点单位成为质量安全、依法经营、管理规范、群众放心、示范性强的小药店、小诊所、小药柜,为深入推进全省“小药店”整治和规范工作积累经验,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方法,并以点带面,为全面完成三年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二、工作分工
  1、省局对试点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在每个市确定一家“小药店”作为省级行业试点单位,明确 “小药店”药品质量安全试点标准的指导原则,组织试点工作经验交流、督查和验收。
  2、市局在辖区内所在县(市、区)确定三个类型的市级试点单位,做好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系指导,结合实际制订试点的具体标准,总结试点典型经验,做好试点的督查和验收。
  3、县(市、区)局除负责实施辖区内省、市级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外,还要按照当地政府“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和规范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确定本地 “小药店”的试点单位并组织实施。
  4、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整治、规范、提升的相关工作。全面掌握、了解情况,研究试点标准的可行性,梳理分析标准推行中的问题,逐步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最终建立起符合实际、有操作性和针对性、可在面上推行的全省“小药店”整规《标准》,将其作为整规的最低要求,为明年全面实施整治和规范工作提供依据。
  三、标准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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