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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甘南州农牧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本办法实施后,参保者由于各种原因不再担任村干部,同时没有达到退休、退职年龄,缴费年限也不满15年,从事村干部工作累计在15年以下的,本人自愿继续参保缴费,允许继续参保缴费。其在任职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由个人缴纳,财政承担部分由县市财政缴纳;其在非任职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不再为其缴纳,均由参保者自己缴纳。待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达到15年后,批准退休,享受与村干部同等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本人不愿意继续参保缴费,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连本带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离任后享受离任村干部养老补贴。
  (四)对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干部,可按照本人意愿,享受村干部养老补贴。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范围
  (一)退休村干部的基本养老金 ;
  (二)退休村干部亡故后,支付一次性丧葬费500元;
  (三)参保人亡故者,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六条 退休村干部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亡故的,其直系亲属或所在的乡、村应及时报告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从其亡故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办理注销手续,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骗取养老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监管

  第十七条 参保人和财政部门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州县财政应将村干部养老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缴尽缴。
  第十八条 村级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征缴、发放工作。
  第十九条 村级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各县市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村级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核算、发放工作由各县市行政监察局、审计局监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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