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2008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淄人发〔2008〕149号)
各区、县人事局,高新技术开发区、齐鲁化工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各部门(单位),有关院校,有关企业集团:
根据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发[2008]51号)要求,结合我市职称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8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
1、根据工作需要,省人事厅继续授权我市组建卫生技术职务副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中晋升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的评审工作。
2、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调整组建我市2008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中、初级评审委员会。
根据我市中级职称评审工作需要,调整组建淄博市2008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见附件1)。各受委托承担中级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市人事局职称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对市直部门负责组建的初级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调整(见附件2)。市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只能按要求组建属于其主管业务的初级评审委员会,其它非主管业务则必须委托给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所组建的初级评委会进行评审。区、县、市直部门所组建的初级评审委员会,必须在评审前向市人事局报评审工作方案和初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召开评委会,否则,对该初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不予验收认可。
3、各级人事部门、各评审委员会及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称评聘的政策规定及要求,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申报和评审,不得另行制定标准条件和评审程序,也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降低标准,不得超越权限跨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
二、严格标准条件
4、严格依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标准条件组织推荐和评审。各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贯彻公正、公平和综合评价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注重基层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要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使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人才优先得到培养和重用。
申报和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必须符合《
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申报和评审。申报晋升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仍按照《淄博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条件》执行,认真执行量化赋分要求,切实保证申报质量。
5、严格破格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个别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或《淄博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破格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破格申报人员须由省、市人事部门会同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测试或答辩后,单独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卫生副高破格申报人员数不得超过所在单位申报人员总数的10%,呈报单位应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