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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四)村级卫生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业务技术水平偏低,诊断符合率不高,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不够规范。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不够规范,不利于实行门诊就医按比例报销的管理制度,也不利于规范和提高村卫生室的服务水平。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组织领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一项涉及民生的工作,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全社会都在高度关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区县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整改,扎扎实实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调研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为此项工作健康顺利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坚决调整资金筹集运行周期。新农合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是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的重点工作,各区县要严格按照省、市统一要求,于每年底前全面完成下一年度个人筹资工作并及时将县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要把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经办机构人员、办公经费纳入正常财政预算,保证农民个人交费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其他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严格按照新农合财务管理规定,将新农合资金统一纳入区县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三)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各区县要认真总结经验,对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进行跟踪评估,根据评估发现的问题,通过科学测算,及时调整完善,合理确定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基金使用率要控制在90-105%,门诊和住院统筹比例为30%和70%。要合理设定定点单位和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即以乡镇报销比例为基准,区县报销比例为乡镇的80%,市、省为乡镇报销比例的60%。住院补偿比要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35%左右,最大限度地保证参合农民受益。

  (四)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一是要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农民自付医药费用比例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限制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的使用,并严格执行自费项目和药品告知规定。二是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的上涨幅度。三是要规范诊疗行为,严格遵循用药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乱检查、大处方行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费项目及价格、报销范围、补偿比例及报销补偿情况要进行公示,落实使用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患者或家属审核签字制。四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新农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警示告知制度,存在问题不能及时改正的,要坚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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