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化手续,方便就医。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时,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医保卡等有效证件到确定的定点住院医疗机构住院,住院所发生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九、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审计、监察、公安、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运行。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机构对贫困居民的医疗费用减免政策,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人员身份认定和贫困居民的社会医疗救助工作,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和保险费的代收工作。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辖(区)内参保人员个人基础资料审查、缴费等有关事宜。各学校负责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和保险费的代收及代缴工作。市直及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主要包括参保人员登记、征收个人保险费、统筹基金支出管理、报送资金使用计划、编报基金决算、上报统计报表等。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人数多、范围广、工作量大。为确保国家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县(区)政府要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增加编制和人员,同时由财政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
(三)各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并及时足额划入财政专户。
(四)各县(区)要在原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不断升级改造,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化管理。
(五)实行目标管理。市上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县(区)劳动保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建立月通报制度,表扬先进,鞭策后进,督促县(区)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对完不成任务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各县(区)也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任务,严格考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各县(区)要及时反馈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各项报表,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