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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8、建立特殊疾病门诊补助制度。凡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在二级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白血病治疗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补助45%,最高补助不超过8000元(特殊疾病门诊补助、住院统筹和大病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合计不超过35000元)
  9、城镇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助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的贫困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张政发〔2006〕118号)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以外的费用;
  (2)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3)未办理异地居住、转诊转院审批备案手续,自行外出就医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
  (4)交通事故、酗酒、吸毒戒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医疗费用,以及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
  (5)因意外事故伤害(学生、少年儿童在校园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6)其他有明确责任方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七、基金监管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利息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市、县财政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按照经办机构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将资金拨入经办机构的支出户。
  八、医疗服务与就医管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尚未出台前,暂参照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执行。乙类药品报销时,个人自付20%。
  (二)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建立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建立医疗保险专项稽核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和业务规程,切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严格出入院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防止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确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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