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8〕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出此意见。
一、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气象探测工作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对于提高气象预报和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各气象台站均有50多年的建站历史,市局观测站1937年建站,已有71年的历史,各台站积累了丰富宝贵的气象历史资料。近年来,由于城市的发展、扩建,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各项具体标准,地面气象观测场四周围栏与周边障碍物之间距离必须大于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高空气象探测站四周的障碍物对探测系统天线形成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5°。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气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把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灾害防御设施保护列入政府规划,严格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备案和土地证申领管理工作,切实加大保护力度。有关部门在制定规划、办理气象观测场周围土地转让、建筑许可审批的过程中,对于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或有可能造成气象探测环境影响的一律不予通过或不予办理,从源头上加以控制,确保气象探测资料的科学准确和灾害防御设施的正常运行。市县(区)气象部门要积极做好建设、规划部门的备案工作,确保关口前移。要积极与规划、建设部门沟通,组织制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业规划,报有关规划主管部门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