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廉租住房审批操作规程》(试行)和《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长房政发〔2008〕105号)
局属各单位、内五区房产局:
现将《长沙市廉租住房审批操作规程》(试行)和《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迅速组织实施。在实际工作中,请及时反馈意见,以便修改完善。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
长沙市廉租住房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为加强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审批操作程序,根据长发[2008]16号和长政办发[2008]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
申请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籍状况: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2、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等;
3、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全部成员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薪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净收入、退休金收入和其他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等,并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提供收入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单位的采取对外公示的方式予以确认)或低保证;
4、家庭住房状况:《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一)初审
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对签收(验原件收复印件),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居住地点(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家庭全部成员的收入、婚姻、住房、资产及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同时张榜公示,公示期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经审核人签名,社区主管领导审查盖章后,报送街道办事处。经审查公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复核
街道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时,应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由街道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家庭的婚姻、收入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审核人、复核人签名,街道分管领导审查盖章后,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审批。
(三)审批
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对申请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应查阅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的房产信息档案情况,并通过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居住地、工作单位、婚姻、收入、资产等情况后,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同时张榜公示,公示期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审核人签名,分管领导批准后,纳入保障对象,由区住房保障工作局统一汇总填写《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准备案表》(纸质稿和电子稿)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备案发证。经审核公示有异议,并调查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