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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无危害幼儿健康和安全隐患等因素。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二)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设备
  1.幼儿园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园舍场地。如使用租赁场地,则租赁期应不少于5年,且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得租用转租场所或租用民用住房、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教学活动的场所。园舍应有辖区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合格证。
  2.园舍应有独立出入门房,应设有活动室、保健室、儿童厕所、户外活动场地和厨房等设施。儿童厕所的便槽应符合儿童蹲位的宽度,并与幼儿活动室有遮雨棚相连。户外活动场地人均不应低于1平方米。开设厨房应具有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学校食堂食品卫生许可证。
  3.幼儿分班活动室人均使用面积应不低于1.2平方米。房屋应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室内整洁美观。
  4.幼儿园具有供幼儿午睡、进餐和流动水洗手的设备,以及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的基本设施。
  5.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以及足够数量的玩教具和图书。
  6.房屋、基本设施设备和玩教具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应有相关部门的合格证明。
  (三)幼儿园的保教人员
  1.聘任的幼儿园保教人员应当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与《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保教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程度,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和幼儿园园长岗位证书。
  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幼儿园应按卫生部门的规定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应当至少具备高中毕业受教育程度,按规定参加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举办的儿童保健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至少具有初中毕业受教育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培训且具有相关证明。
  幼儿园炊事员中起码应有一位人员接受过中式烹饪培训且具有相关证明。炊事员应当按规定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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