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民经济主要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三)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完成情况;
(四)农业、教育、科技及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情况;
(五)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项目完成情况;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决议落实情况;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月将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将本年度上一阶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年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第三年的第四季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或者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具体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或者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或者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或者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计划调整的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者环境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致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偏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计划进行部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