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期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本期计划的依据及说明;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和完成目标的措施;
(四)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同时还应当提供初步审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和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可以对有关问题组织视察或者进行专题调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论证。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调查研究情况,对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上期计划执行情况;
(二)计划编制的依据和指导思想;
(三)计划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四)年度计划安排与五年规划是否相衔接;
(五)主要目标、指标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安排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六)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是否可行;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的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通报初步审查的意见、建议。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进行研究,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上期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期计划草案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印发全体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