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8〕265号)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07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8〕110号)和厦府地〔2008〕342号文批复,决定征收位于翔安区新店镇欧厝社区、澳头社区土地32943.77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
(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市翔安区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翔安游艇产业基地进场道路
| 交通运输用地
| 32943.77
| 新店镇欧厝村、澳头村
| 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厦府〔2005〕2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11月1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