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8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印发的《关于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以下简称《意见》),就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对各级政府机关全面实施
《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具有重要意义。该《意见》已在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请认真学习,逐项研究贯彻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各地、各部门在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的同时,根据各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进展情况,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紧理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
理顺管理体制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的组织保障。要按照《意见》和《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的要求理顺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
(一)全省统一实行以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为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没有实行以政府办公厅(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地方,应按照
《规定》的要求尽快调整过来。各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有关部门承担,在办公厅(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明确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部门的信息公开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对上级政府驻本地的部门(单位)根据“实行垂直领导”和“实行双重领导”不同管理体制,要按照《意见》的规定,分别明确“领导”或“指导”责任,切实履行“领导”或“指导”职责。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府信息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做好交流与沟通工作,以利互相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