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乡(镇)绿化情况的说明(公园、游园、绿地建设,大环境绿化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等有关资料);
5.乡(镇)绿化管理情况的说明(法制建设、养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6.创建园林式单位、开展情况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活动开展情况等有关资料。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的乡(镇),在所在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河南省园林乡(镇)标准》进行自查,并填写自查报告。各项考核内容和指标符合标准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再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省建设厅提出书面推荐函(请示)。
(二)省建设厅收到申请后,对申报乡(镇)进行资料评定,评定合格后,进入评选验收程序。
六、评选验收程序
(一)省建设厅资格评定合格的乡(镇),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并以书面形式向申报乡(镇)反馈指导意见。
(二)在申报当年的九至十一月份,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核,并提出书面考察意见。
(三)省建设厅组织相关专家组成河南省园林乡(镇)评审委员会,审查申报材料,听取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对申报乡(镇)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最后评定意见。
(四)对评定合格的乡(镇),由省建设厅授予河南省园林乡(镇)称号,并授牌表彰。
七、动态管理
省建设厅对已命名的《河南省园林乡(镇)》实行动态管理,复查工作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河南省园林乡(镇)》称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一年整改,一年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将撤消《河南省园林乡(镇)》称号。
八、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09年元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河南省园林乡(镇)评选标准
1.模范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园林绿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和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持续,二年内无违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和生态的严重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