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应急增援力量。
(4)对可能或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上报,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5)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6 有关专项预案的响应
(1)发生煤矿事故,按照《锦州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锦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3)发生火灾事故,按照《锦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4)发生建筑施工事故,按照《锦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5)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按照《锦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6)发生其他事故,按照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4.7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以上响应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由指挥部统一组织救援。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指示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各应急救援组和事发毗邻县(市)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准备。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协调、配合,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
4.8 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新闻组具体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预案启动后,新闻组迅速拟定发布方案、发布内容,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批。
4.9 扩大应急
当对事故采取应急处置仍未能控制紧急情况,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或可能发展成为严重危害态势时,由总指挥决定启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全市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当事故发展到市政府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失踪人员经过必要时间的寻找和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的,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4.11 应急恢复
应急结束后,各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尽快恢复、补充、维修,及时恢复预警状态。特殊情况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通信、网络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本行业的资源优势,积极保证应急救援的通信需要,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共通信、信息网,逐步完善市事故应急指挥信息网络系统和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等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