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自然因素引起,突然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一般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松山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发生跨县(市)区级行政区、或者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4)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积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中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有效机制。
(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单位必须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情况。上级政府迅速对事故作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质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保证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1.6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