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车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申请办理前款规定的批准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载明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的申请书;
(二)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三)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四)车辆行驶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二)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三)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四)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前款规定的批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超限运输通行证》;不予以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查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申请人应当根据通行与加固方案,对需要加固的运输路线、桥梁等进行加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或者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帮助其采取加固措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有效《超限运输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