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沪工商注〔2008〕212号)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协(学)会:

  为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给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上海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的需求,结合梳理评估以往支持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现提出以下11条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一、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允许企业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其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作为获得贷款的担保。依法快速办结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二)扩大企业出资方式,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境内企业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三)支持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营造良好市场准入环境

  (四)鼓励中小企业设立,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凡是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都允许内资企业经营;凡是允许本地企业经营的,都允许外地企业经营;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行业和项目,都允许其经营。

  (五)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可以不受企业名称四个组成部分依次排列的限制,可以将行政区划加括号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对于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允许其在保留原有名称基础上增加组织形式。对于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三、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促进企业结构调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