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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公安机关的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依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施水上治安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二)侵占、使用、故意损毁扣押的船舶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水上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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