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投诉受理机构受理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告知投诉举报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举报人。对情况复杂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对正在发生、情况紧急,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投诉举报事项,受理后应立即派人或责成有关单位到现场处理。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第一次发生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记录在案。
(二)第二次发生的,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离岗培训3个月。期满后,责任人提出重新上岗申请,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党纪和法规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三)第三次发生的,由所在单位调离岗位。是行政执法人员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向社会公布;担任领导职务的,由任免机关予以免职。对于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不受第六条规定出现次数的限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单位或部门的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出现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对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因不作为、乱作为受到追究处理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