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协会服务费的批复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湘价函〔2008〕100号)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你会《关于继续执行湘价函〔2007〕42号文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招标人提供咨询服务应坚持自愿原则,并签订委托协议,在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咨询报告后,方可向委托方收取咨询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不得收费,也不得利用行政职能强制服务收费。
二、咨询服务费由你会和招标人根据咨询报告难易程度,并考虑招标人承受能力,在每份报告不超过2000元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并在协议中明确。
三、你会接受委托,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其培训费应报我局另行核批。
四、你会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本批复的规定,除本批复外不得再以其它名目收取(含代收)任何费用,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