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8〕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心(片区、县)支行、银监(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防止基金违纪违规,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一)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坚决遏止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行为,对拖欠的社会保险费要严格按规定加收基金利息,对未按规定完清欠费的单位或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向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安排预算,确保机关、事业单位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加强社会保险执法监督,监察机关对有缴费能力故意拖欠社会保险的国有企业、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依法缴费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渝委发〔2005〕3号)追究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行为
严格按规定费率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严禁按协议费率、费基缴纳和违规减免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时提交社会保险费征收和代征计划,每月2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次月的征收计划,每月15日前向代征机构提交当月的代征计划。社会保险费代征机构应于每月底前将当月代收的社会保险费全额划入指定的财政专户,同时将电子代收明细数据返回给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代征计划以及返回的电子代收明细数据参照《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季度财务报告类别及要求进行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收和代征计划、税务机关的征收票据应全面、准确反映征收费款的属性和所属期,以确保基金收入的会计核算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