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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总结验收(12月份)

  12月上旬,各地要对照试点建设标准,对试点乡镇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试点单位,各地要继续督促完善,确保尽快达到标准。期间,市政府将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会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试点工作经验,并纳入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统一考评。

  四、工作要求

  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具体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及村庄整治、人居环境改造等新农村建设实事工程,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加强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安全组织网络建设,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提高农村防御火灾的能力。各级公安消防、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标准》,结合实际,逐项细化量化,认真指导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积极协调解决试点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无锡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参考标准

  2.2008年全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单位

  附件1:

无锡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参考标准

  一、消防组织建设

  (一)乡镇成立由安监办(站)、公安派出所、工商、财政、企管、农机、村镇建设、水务、电力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明确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

  (二)行政村、组成立由村主任、治保主任、村民小组长、警务室民警等参加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兼职消防安全员,组建志愿消防队,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村民防火灭火能力。

  (三)驻镇、村企业、场所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

  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一)结合新农村建设乡镇规划全履盖工程和农村环境整治工程,在乡镇建设规划编制或调整时,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同步规划和建设。

  (二)消火栓、消防取水码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能满足扑救农村火灾的需要。

  (三)试点乡镇行政村消防水源建有率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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