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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开展高校中专校毕业生见习实训工作的通知


  (一)未就业高校、中专校毕业生见习实训对象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26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持有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登记证》。

  (二)参与见习实训的用人单位,应是在无锡地区办理工商登记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具备见习实训条件,并确有用人需要和接收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意向的企、事业单位。参与见习实训的单位能按照就业见习实训专业(工种)要求,至少提供5个以上管理、技术、技能类见习岗位,安排见习实训指导老师、落实见习实训计划。

  四、经费补贴

  对未就业高校、中专校毕业生见习实训的参与对象和组织机构,政府从专项经费(再就业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一)见习实训的毕业生在见习实训期间每月的生活费补贴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支付;

  (二)对承担见习实训的用人单位,按照见习实训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补贴。

  五、操作程序

  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毕业生实际情况,向社会公开征集见习实训单位和见习实训岗位,并接受毕业生参加见习实训报名。

  (一)由满足见习实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经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可认定为“无锡市毕业生见习实训基地”。参与未就业高校、中专校毕业生见习实训工作的实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取消不合格的见习实训基地。

  (二)符合见习实训条件要求参加见习实训的毕业生,应持下列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

  1.身份证、户口簿;

  2.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3.《就业登记证》;

  4.学历证书;

  5.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应提供相应证书。

  (三)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见习实训岗位和报名情况,审定参加见习实训人员名单,发放《见习实训通知书》。

  六、实施要求

  (一)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见习实训单位、见习实训学员等各方在开展见习实训活动前应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权利。见习实训单位应为见习实训学员投保相关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从给单位的见习实训补贴中支出,可由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见习学生上岗时,统一为其办理投保手续。见习实训结束后,见习实训单位根据学员的实际表现,出具格式统一的《见习实训学员职业能力评估表》,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见习实训合格者颁发相关证明。如单位有相关专业的用人需要,应优先录用见习实训学员,不得随意延长见习实训期限。见习实训学员可根据见习实训单位带教情况,填写《见习实训单位评估表》,作为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见习实训单位的考核评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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