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新墙材应用力度和新建建筑节能的全过程监管

  (一)加大新墙材应用力度,从2008年8月15日起,所有新建建筑进行设计时,框架结构(包括基础部分)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砖混结构基础部分禁止使用粘土制品,所有粘土类墙材均视为非新型墙体材料。积极推广框架结构体系,逐步淘汰砖混结构体系,力争在2-3年内实现建筑工程全面禁止使用粘土类墙材的目标。

  (二)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监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节能建筑的重要经济调控杠杆,各地要按照国家、省、市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10元/M2的征收标准,不得制定与上级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地方性政策,或随意减、免、缓缴专项基金。财政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的监管,对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全市城镇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50%的标准,将节能要求落实到每一栋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到“十一五”期末,逐步过渡到建筑节能设计65%的标准,政府投资项目率先执行更高的节能标准。

  (四)规范建筑节能项目审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新建建筑的节能监管,规范从立项审批到竣工验收备案各个环节的管理。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要把建筑节能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条件,明确相关要求,落实相应投资。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时,要从建筑布局、形状、朝向、外墙材料等方面提出建筑节能要求,从严控制使用玻璃幕墙,加强对落实情况的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进行专项审查,涉及建筑节能设计的重大变更,必须重新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实施环节各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情况的监管,确保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施工。要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销售环节关,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实行现场热工性能检测制度;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建设单位必须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对开发项目进行节能公示,在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