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托征收税款工作人员的责任及奖惩办法等。
第二十条 受托征收单位按照《委托征收协议书》和委托税务机关确定的征税对象、范围、税款入库级次和期限等,以委托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和滞纳金,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受托征收单位不得多征少征税款和擅自转托他人代征,不得自行调整代征税款的税种、税率及入库级次,不得自行调整代征范围和改变征收期限。
第二十一条 被委托征收纳税人税款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委托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款征收期前,确定纳税人的税收定额,并采取网络传输方式,与受托征收单位共享相关数据信息。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在税款征收期前,受托征收单位应当向委托税务机关批量传输或报送被委托征收纳税人的数量及户籍基础信息;
(二)委托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确定税收定额,并将有关数据信息传输给受托征收单位;
(三)受托征收单位协助委托税务机关向被委托征收纳税人逐户下达《定期定额税款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
(四)受托征收单位根据委托税务机关确定的征税数额征收税款;
(五)受托征收单位按照委托税务机关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填制《税收缴款书》,向委托税务机关报解当期征收税款。
第二十二条 被委托征收纳税人税款采取非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受托征收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税务机关传输或报送相关纳税人的应税信息。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委托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纳税人的相关应税信息,确定应税税种和适用税率,并将有关数据信息传输给受托征收单位;
(二)受托征收单位根据委托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税种和适用税率征收税款;
(三)受托征收单位按照委托税务机关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填制《税收缴款书》,向委托税务机关报解当期征收税款。
第二十三条 受托征收单位征收的税款和滞纳金应当单独核算,并全额缴入国库;受托征收单位使用完税证征收税款时,应当实行“票款分离”制度,即,开具完税证与收取税款各为一人,且相互间不能兼职。
第二十四条 受托征收单位多征税款的,应当积极配合委托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并由委托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税款退库。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填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受托征收部门开具的《汇算清缴表》(适用于汇算税种)或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