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代征协议的变更
第十二条 在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原则上不得修改《委托征收税款协议书》的内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税务机关可以修改协议内容: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委托税务机关、受托征收单位双方一致认为必须改变协议内容的;
(三)出现需要改变协议内容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三条 变更《委托征收税款协议书》的内容需要履行审批程序。
基层局变更《委托征收税款协议书》内容的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受托征收单位提出变更《委托征收税款协议书》内容的,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受托征收单位以书面形式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税源管理岗制作《委托征收修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5,下同),经管理科(所)长审核后,将有关资料传递至征管综合部门审核。
2.征管综合部门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对受托征收单位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委托征收修改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征管局长审批。
3.分管征管局长根据征管综合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对受托征收单位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委托征收修改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4.经审批同意的,由征管综合部门代表本局与受托征收单位商议需要修改变更的具体内容,下达《变更委托征收税款协议通知书》(见附件6,下同),并重新或补充签订协议;经审批不同意的,征管综合部门应当将有关资料退还税源管理部门,由其退还给受托征收单位。
(二)委托税务机关提出变更《委托征收税款协议书》内容的,需由税源管理部门或征管综合部门提出申请,工作程序比照上述流程办理。
市局变更《委托征收税款协议书》内容的,比照基层局工作流程办理。
第三节 代征协议的解除及终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委托征收行为并终止委托征收协议:
(一)受托征收单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
(二)受托征收单位因机构设置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的;
(三)委托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解除代征协议的;
(四)出现需要解除委托征收行为并终止委托征收协议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五条 解除委托征收行为及终止委托征收协议需要履行审批程序。
基层局解除委托征收行为及终止委托征收协议的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受托征收单位提出解除委托征收行为并终止委托征收协议的,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