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委托征收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可以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实行源泉控管的税收,包括:道路运输、家庭装修等行业和出租房屋等行为的零散税收;
(二)可以由各主办单位实行源泉控管的税收,包括:各类市场摊位税收和展销会、交易会等集中临时经营行为的税收;
(三)可以由社会其他单位或组织实行源泉控管的税收,包括:银行借款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等;
(四)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委托征收实行市局和基层局两级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委托征收工作的综合管理,具体负责:委托征收协议的签订、修改、解除和协调代征手续费的结算支付工作;牵头组织对受托征收单位的资格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牵头确定委托征收工作流程并提出软件开发的相关业务需求;牵头组织对受托征收单位的业务培训和代征情况检查。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查委托征收协议内容和有关委托征收事宜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三)计划会计处负责确定税收完税凭证的领用、开具、保管、报解工作流程和税款入库级次;提出软件开发的相关业务需求;配合征收管理处进行代征情况检查。
(四)财务审计处负责按规定比例计算和提取代征手续费,并及时足额划转;配合征收管理处进行代征情况检查。
(五)各税政处负责配合征收管理处对受托征收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代征情况检查;负责提出软件开发的相关业务需求;解答受托征收单位和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咨询。
(六)票证管理所负责委托代开、代售发票协议的签订、修改和解除工作;负责确定发票的领用、保管、开具和缴销工作流程,并提出软件开发的相关业务需求;配合征收管理处进行代征情况检查。
(七)税收数据管理中心负责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软件开发业务需求,牵头组织开发委托征收软件并做好日常维护,保证软件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的及时准确;配合征收管理处进行代征情况检查。
(八)各基层局征管综合部门负责本单位委托征收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流程,参照市局相关处室的职责分工,划定本单位有关部门在委托征收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第二章 权力与义务
第六条 委托税务机关、受托征收单位的征收行为、权力、义务和责任依照
《税收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