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8〕151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遵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坚持指导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依法监管、支持发展、规范行为、利益脱钩”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行业准入制度,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鉴证业务
(一)涉税鉴证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特定税务事项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凡涉及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税务事项,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报告均须由经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出具,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积极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对有利于加强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风险的税务事务性工作,各地和具体业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调查研究,积极探索,贯彻落实。
(三)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必须按税务总局的规定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未经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二、注册税务师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鉴证;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