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十二日
中卫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为指导,不断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和产业布局,着力打造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努力提高城市公众生活环境质量。
二、总体目标
力争用5年时间,将沙坡头区建设成为经济快速发展、资源合理利用、环境质量优良、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洁净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三、指标分析及责任分工
对照《“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中的32项考核指标,有1项指标需在验收时随机抽查,有2项参考指标需纳入创模工作的全过程。现将各项指标的任务要求、责任分工、时间进度明确如下:
1、3项基本条件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国家考核指标为连续三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列。
该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2)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该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经委、公安局、安监局配合。
(3)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国家考核指标为≥1.7%。
该项工作由市统计局负责,市财政局、环保局配合。
2、5项社会经济指标
(1)经济持续增长率,国家考核指标为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大于1.5万元。西部城市可选择市区人均gdp>1.5万元。
该项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统计局配合。
(2)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国家考核指标为100%。
该项工作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市统计局配合。
(3)单位gdp能耗,国家考核指标为<全国平均水平(1.22标准煤/万元),且近三年逐年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