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安交警执法人员拦截疑似超限超载车辆停车。停车分为徒手指挥和使用停车示意牌(灯)两种。夜间指挥一律使用停车示意灯进行,同时执法人员要求加着反光背心。
4.被检车辆停稳后,执法人员应先向驾驶员敬礼、出示执法证件,明确表达检查项目。对空车和明显不超限的车辆立即放行。对可能超限的车辆收取相关车辆证件,并根据车辆证件信息,向微机操作员准确告知该车的车型和车号,然后指挥车辆以规定速度上磅检测;
5.经检测的车辆,在做好检测登记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1)经检测未超限的,应交还有关证件,立即放行。
(2)对检测超限总值在3吨以下和整车运输鲜瓜果、蔬菜、活的家畜家禽、水产品(不含加工品)、生鲜蛋、鲜奶(不含奶制品)等6类农产品的超限车辆,收取检测费,交还证件,立即予以放行。
(3)对检测超限总值在3吨以上的超限车辆,将车辆及证件暂扣,并由执法人员引导该车到卸货场地,按检测情况实施卸载(运输汽车等不可解体、不便装卸、不便保管、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品的车辆除外)。
6.对经过处理,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由治超执法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
7.核对车辆处理情况,发还车主证件,放行车辆,上报处理结果。
(二)工作方法
1.治超流动稽查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固定检测站车辆绕行、闯站闯岗情况和治超工作安排,以及车流量情况决定治超流动稽查的时间和路线,将治超流动稽查计划上报市治超办,经审批后实施。
2.对疑似超限车辆进行检测认定超限后,执法人员组织机械和人员足额卸下超限货物并对超限车辆进行复检,违法行为人持卸货凭证和复检单接受行政处罚后,由执法人员出具放行手续。
3.全市范围内,发生1个或1个以上治超站发生车辆堵塞,造成公路交通中断;或者发生因流动检测执法出现的集体性治安事件或集体暴力抗法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流动检测执法行动开展的突发事件,立即上报市治超办,启动应急预案。
六、治超流动稽查执法工作要求
(一)治超流动稽查必须配备经过省交通厅公路局认定流动治超检测车辆,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
(二)联合执法队伍由市治超办从全市交通、公安、纠风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设大队长一名、副大队长两名。同时市治超办负责组织协调各超限站的配合工作。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开展治超流动稽查工作。
(三)参与联合执法的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能代表我市治超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并上报市治超办备案。
(四)治超流动稽查执法人员应着装整齐,持证上岗,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按照法定的执法流程对超限车辆实施检测认定、卸货、行政处罚,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登记、制作处罚文书,做到程序合法,制作文书规范,手续齐全。
(五)治超流动稽查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要注重采取宣传教育在先、文明执法、说话和气、礼貌待人等执法技巧,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保障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杜绝粗暴野蛮执法。
(六)治超流动稽查执法人员应严格执行交通部“五不准”、“十条禁令”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等规定,上岗期间不得携带通讯工具和现金,坚持秉公执法,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只收费不卸货或收费不给票据、少给票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严禁通风报信、内外勾结、相互串通私放超限超载车辆,更不得利用职权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敲诈勒索。一经发现立即将其清除出治超流动稽查执法队伍或取消其路政执法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七)在治超流动稽查过程中,坚持“抓大放小”和“保畅优先”的原则,每次检查车辆不得高于三辆,不得双向同时拦车,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交通堵塞。
(八)对于整车运输鲜瓜果、蔬菜、活的家畜家禽、水产品(不含加工品)、生鲜蛋、鲜奶(不含奶制品)等六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坚持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但必须登记其违法行为。
(九)在执法区域内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到齐全规范,确保人身安全和公路畅通。
(十)未经市治超办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上路开展治超流动稽查工作。
(十一)要建立信息报送机制,明确专人作为治超流动稽查工作信息报送人,每次行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查处的超限车辆数、拆解车辆数、罚款金额、卸载货物等基本情况(见附表)报市治超办,遇有突发事件随时上报。
七、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