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者间接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书面、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日期。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交申请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决定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市人民政府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