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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一)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

  (二)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

  (三)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责令其受理的;

  (四)行政复议期间需要停止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依法应当终止行政复议的;

  (六)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期限的;

  (七)依法应当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八)依法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九)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需要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的;

  (十)需要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意见书的。

  第五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工作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依法办案,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尊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三)对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的申请,耐心解释,并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渠道反映;

  (四)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五)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公正办案;

  (六)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行政复议案卷等有关材料提供便利;

  (八)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行政复议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工作失职;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办案;

  (三)泄露案件审查秘密,包括未审结案件的个人审查意见、案件事实认定、专家咨询意见和内部讨论情况等;

  (四)私下会见未审结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五)接受当事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参加当事人支付费用的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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