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及时、合法、规范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宿州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其职责是:
(一)履行
行政复议法第
三条规定的职责;
(二)履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三条规定的职责;
(三)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上报;
(四)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五)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