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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8]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舟山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青苗
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

  为保障我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用地单位利益,规范征收(用)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被征收(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实际价值进行补偿,不足3000元/亩的按3000元/亩标准予以补偿(空白地补偿最高不超过1500元/亩,具体补偿价格由各乡镇确定)。

  (二)果木补偿标准及种植密度(见附件1)。

  (三)竹类补偿标准及常规密度(见附件2)。

  (四)桑园、茶园补偿标准(见附件3)。

  (五)农田设施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4)。

  (六)特殊或特种林木补偿标准由林业部门按实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七)花卉、绿化用苗木补偿原则和标准。

  1.种植的花卉、绿化用苗木作协商补偿处理,盆栽花卉、绿化用苗木作迁移处理。

  2.种植的花卉、绿化用苗木按种植密度规定结合市场信息价确定补偿价格,超过亩标准种植密度的不予补偿。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种植密度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179-2005《林业育苗技术规程》标准规定。

  3.盆栽的花卉、绿化用苗木迁移的补偿搬迁劳务费。

  4.对投入的设施、构筑物,经评估按实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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