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旅游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旅游经济强县”和“旅游经济强镇”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旅游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旅游经济强县”和“旅游经济强镇”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八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旅游经济强县”
和“旅游经济强镇”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旅游局 二○○八年七月)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浙江省旅游“十百千”工程创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83号),以及《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嘉兴市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嘉委〔2007〕34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旅游经济强县”、“旅游经济强镇”创建活动,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工作部署,以建设旅游经济强市为目标,以浙江省旅游“十百千”工程创建为契机,进一步优化旅游产业发展环境,整合旅游资源,完善旅游基础设施,提高旅游服务功能,加强区域旅游合作,提升旅游经济的整体带动力,推进城乡旅游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促进一、二、三产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努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创建对象与目标
1.创建对象。各县(市、区)和建制镇、街道。
2.创建目标。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创建5个以上“市级旅游经济强县”、20个以上“市级旅游经济强镇”。
三、组织实施
市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领导与协调。设立市创建活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负责制定创建办法、评价标准,并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组织指导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