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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助残扶残民生工程项目的意见

  (二)由政府出资为贫困残疾人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对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对低视力残疾人配助视器、听障残疾人配助听器、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实行经费补助。到2010年,基本满足符合条件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在此基础上,继续扩大康复覆盖面。
  (三)改善重度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智力、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病情稳定者)和重度综合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居家安养和日间照料(由家庭负责接送)。
  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作,必须坚持家庭(个人)自愿、就地就近、有利康复、基本护理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近阶段重点采取居家安养的托养方式,并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条件具备后逐步向机构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方式拓展。
  (四)凡列入助残扶残民生工程项目范围的残疾人对象,须向户籍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初审,户籍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市、区)残联或民政部门审批。
  四、经费补助标准和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将实施助残扶残民生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实施助残扶残项目具体补助标准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和托(安)养基本需要为原则确定。
  (一)贫困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而增加的低保金(低保补助金),由民政部门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一并发放,按最低生活保障金列支渠道列支,市财政按低保转移支付补助比例给区补助。
  (二)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补助标准,按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确定,省财政每例补助2000元,其他有关费用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三)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人500元标准确定,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人2000元标准确定,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各县(市、区)可根据省财政的经费补助原则,确定当地补助额度。市本级范围的贫困残疾人康复对象,由市财政按照区财政补助标准的30%给予补助。
  (四)对纳入机构集中托养、居家安养和日间照料的重度残疾人实行经费补助。嘉兴市机构集中托养服务费用指导线为每月650元,居家安养和日间照料的服务费用指导线按集中托养的50%确定。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家庭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费由财政全额承担〔集中托养的残疾人本人的低保金(低保补助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重度残疾人的托(安)养服务费,由其家庭(个人)负担50%,财政补助50%。各县(市、区)可根据省财政补贴自行确定补助额度。市本级范围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对象,由市财政按每例补助标准的3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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