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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助残扶残民生工程项目的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助残扶残民生工程项目的意见
(嘉政发〔200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着力打造我市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及市区民生工程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08〕1号)精神,现就实施助残扶残民生工程项目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助残扶残民生工程项目的意义
  实施民生工程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我市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实施助残扶残民生工程项目是保障重度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提高重度残疾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生活水平,减轻社会和家庭负担,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行动,也是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创新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助残扶残项目的重要性,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助残扶残项目落到实处。
  二、实施助残扶残民生工程项目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总体要求是:以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为依托,以解决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全面实施重度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残疾人康复行动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项目。主要任务是:通过努力,对全市贫困持证(残疾等级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全额享受;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持证重度残疾人逐步实行托(安)养;对贫困持证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到2010年,全市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重度残疾人的养老护理和康复训练得到基本保障。
  三、实施助残扶残民生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
  (一)开展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实行单独施保,不断加大对残疾人的救助保障力度。从2008年7月起,对持有相关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以及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50%以内,残疾等级在二级(含二级)以上的残疾人单独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享受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补助金)。贫困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实行动态管理,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本级残联共同组织实施,低保金(低保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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