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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公墓“植树绿化月”活动的通知

  5、墓区地面用草坪进行有效覆盖。
  (二)通过规划和植树绿化,使公墓管理用房区达到环境绿化、安全、整洁、美观的要求。
  1、在进入公墓的通道双侧,种植四季常青树木,营造绿化景观;
  2、对公墓管理用房区进行绿化规划,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植树绿化和地面草坪覆盖工作;
  3、管理区和墓区无杂草枯枝,墓区防火安全道路畅通,管理用房、办公室及公共卫生设施整洁;坟墓、墓碑等建筑物有专人负责保洁维护。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8年3月1日前)。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公墓生态绿化建设的实际,制定“植树绿化月”活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并分解落实公墓植树绿化建设资金。
  (二)实施阶段(2008年3月1至4月1日)。各县(市)、区要结合“植树节”活动,根据实施方案,认真抓好公墓植树绿化的各项工作,确保工作目标不走样,并按时完成任务。
  (三)验收阶段(2008年5月底前)。市里将结合墓葬专项整治工作验收,由市墓葬专项整治办公室组织力量对各地公墓生态绿化建设工作一并进行测评验收,并对全市墓葬整治和公墓绿化情况进行总结表彰。
  六、工作要求
  开展公墓植树绿化活动,是我市墓葬整治的重要内容,是治理“青山白化”的有效措施,也是我市生态建设的必要要求,对于促进我市公墓的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市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公墓“植树绿化月”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一)公墓“植树绿化月”活动,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实施,民政、规划、林业等部门共同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具体问题,确保这项活动取得实效。
  (二)公墓植树绿化建设资金,根据公墓产权,按“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解决。经营性公墓可从历年销售额中提取的15%专项公墓维护基金中列支。绿化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适当予以补助。
  (三)公墓植树绿化工作,由各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县(市)、区实施方案,指导公墓单位提出具体方案,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各级殡葬管理部门要深入一线,认真做好对公墓单位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加强监督,确保植树绿化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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