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关于建立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预防工作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的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单位:
市安监局、气象局《关于建立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预防工作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建立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预防工作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的意见
(市安监局 市气象局)
为建立更加有效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预防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全面提高事故灾难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预防工作机制的重要性
建立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预防工作机制,是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关键,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做好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要高度重视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预防工作,认真落实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做到信息共享、反应迅速、协调有序、科学处置,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建立完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协调联动机制
市气象局、水利渔业局要密切监视天气、雨情和汛情发展变化,加密监测次数,及时会商分析;特别要加强局部性、突发性灾害的监测预报,准确分析影响时间、程度和范围,预测发展趋势,并将预报结果及时书面通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经贸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利渔业局、建设局、林业局、安监局、质监局、高新区、泰山管委、国资委、煤炭局、广电局、人防办、国资公司、城建国资公司、商贸国资公司、行业资产管理中心、供电、通信等有关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上述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落实安全生产主管(监管)责任的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企事业单位和可能受到灾害性天气伤害的人群及时做好预防工作。